近期,“中国社会科学网”有文章《慎用舆论监督干涉学术争鸣》(以下简称“那篇文章”)呼吁“学术探索需要宽容的社会环境”。这话当然没错,如同“人要吃饭”一样正确且必要。在这一正确呼吁同时,我们更要追问:学术不端、甚至于学术腐败、所谓学术家沦为食品安全问题帮凶等问题不是个案,我们该怎么办?本文尝试回答的,是那篇文章可能限于篇幅没有回答的问题,以供抛砖引玉。

一、各司其职:舆论监督什么?

那篇文章的标题是“慎用舆论监督干涉学术争鸣”。“慎用”的前提是承认其有正当用途,只是需要小心。然而,如果“干涉”学术争鸣本身就是一种越界行为,那就不存在“慎用”的问题,而是根本“不能用”。标题用“慎用”,恰恰默认了“干涉”的某种合理性。

不必担心舆论监督“干涉”学术争鸣。没有任何一家媒体会去评判一项量子物理论文的数学推导是否正确——这超出了它的能力和职责。媒体和公众真正关注的,是“学术事件”——是抄袭、贿评、学术世袭,是研究成果是否危害公共安全,是为造假提供技术方案的伦理失范。贾浅浅事件中,网络舆论逐段比对论文、揭示高达83%的抄袭率,这不是在“干涉文学创作”,而是在揭露学术不端。三聚氰胺案中,媒体追问“谁让婴儿得了肾结石”,这不是在干涉化学研究,而是在追问责任和良知。

说得更直白一些:舆论监督的是学术的方向性是否正确,而非学术内部的纯技术问题。前者关乎公共利益,后者属于专业判断。那篇文章担心的“干涉”几乎不存在,它攻击了一个“稻草人”。而如果连对学术不端和伦理失范的追问都要被戴上“干涉”的帽子,那么舆论监督还剩下什么?

二、舆论监督的边界:警惕“道德批判”,也要警惕“专业壁垒”

将复杂的学术问题简化成“爱国还是卖国”、“进步还是倒退”的道德标签,肯定会扼杀创新、窒息争鸣。学术讨论应当遵循学术规范,基于事实、逻辑和证据,而非情绪和立场。这是健康的学术批评应当遵循的原则。

但是,我们同样要警惕另一种隔阂——“专业壁垒”。那篇文章反复强调“术业有专攻”、“学术讨论有门槛”,这些话本身没错。“学术批评是学术共同体的专业行为”这一论断却值得商榷:谁规定什么人属于学术共同体?不要把学术门槛当作学术壁垒,它容易被滥用为一道拒绝外部审视的围墙-学术共同体。当一位裁缝把衣服做得不合身,顾客指出“太大了”,裁缝却说“你不懂什么叫大”——这就是利用专业自我拒绝改进。

真正的“门槛”不是身份头衔,而是逻辑的严谨性、批评意见的建设性和目的的正当性。一个符合这些标准的批评者,无论他学的是什么专业,都有资格参与讨论。学术共同体应当开门纳谏,不要搞成自我封闭的“小院高墙”。

三、自由的边界:学术自由不能成为选择服务目的自由

任何自由都有边界。学者的自由,在于探索“如何实现”的技术路径,而不在于自由选择“为谁服务”的根本目的。

毛泽东同志1942年在延安文艺座谈会的讲话,早已为这个问题提供了经典答案:“为什么人的问题,是一个根本的问题,原则的问题。”文艺工作如此,学术工作亦然。学术自由从来不是无条件的——它不是服务于少数人利益的自由,不是服务于倒退方向的自由,更不是服务于害人目的的自由。

然而,三聚氰胺案告诉我们,恰恰有人利用专业知识,为“如何欺骗蛋白检测”提供了技术方案。这不是学术自由,这是将知识武器化,服务于欺诈和投毒。

这样所谓学术家,实际上已经沦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帮凶。

劳东燕教授的“性行为录音”建议,即便初衷是善意的,仍是一个在法律上存疑、操作上不可行、且极易被恶意滥用的建议——这并非否定她在其他议题(如人脸识别维权)上的贡献,但就事论事,这属于职业失职。可见,学术自由的底线必须划清:学者有探索“技术”的自由,但绝没有选择“服务目的”的自由。重温《讲话》精神,确立“学术为人民服务”的根本原则,在今天依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。

四、学术的职业操守与社会价值

那篇文章讨论舆论的“边界”,没有说明另外一个根本的问题:学术界内部的自我纠偏机制是否健全?学术研究的社会价值是否经得起拷问? 

先看职业操守。2022年,央视媒体已经点名批评学术世袭现象,直指其败坏学术风气。贾浅浅论文抄袭事发至今,西北大学仍在“调查中”。一个83%重复率、把“米芾拜石”写成“米蒂拜石”的案子,需要调查多久?一篇如此低劣的“论文”,如何连过期刊审稿、职称评审、成果公示数关,在学界安然存在十余年?这暴露的不是某个人的道德瑕疵,而是一整条责任链条的集体失守。审稿人是谁?评审专家是谁?公示期间为何无人质疑?这种系统性的“灯下黑”,难道不正是“学术共同体内部”最该反思的问题吗?

再看社会价值。每一个研究课题,在立项之前、在发表之前、在推广应用之前,学者都应当问自己几个问题:这项研究最终服务于谁的利益?它是否可能被滥用?它会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好,还是更糟?

鱼类麻醉剂研究提供了一个典型例证。在学术上,这项研究是“合法”的——论文可以发表,项目可以立项。在技术上,它是“可行”的——确实能让鱼昏睡、减少运输死亡。看起来,它解决了“活鱼运输损耗”这个真问题。

然而,我们必须追问:它的社会价值究竟是什么?

中国的鱼类产业链,养殖、运输、储存环节多、主体分散、监管困难。在这一现实的、逐利的商业环境中,价格高昂、需要严格流程的食品级安全麻醉剂根本没有竞争力。最终胜出的,必然是那些工业级廉价替代品。——使用者不需要考虑麻醉剂残留超标,尤其是重金属等残留超标,或其它不可预测的危害因素;使用者不需要执行休药期,只需要把鱼“麻倒”、让它半死不活着到终点。

这项研究的真实后果是:它看似在解决问题,实则为非法滥用提供了技术通道。它启发了从业者“可以用药麻鱼”这个思路,却没有——也不可能——控制他们使用什么药、怎么用药。其结果,是为本就复杂的食品安全监管增加了全新的维度:需要检测更多种类的麻醉剂、需要制定更多残留标准、需要投入更多抽样和检测资源,更严重的是使用者千方百计钻抽样漏洞。这不是给产业链增值,这是给社会增添负担,并且遗患无穷。

前端是绿水青山,中间及末端是污水灰山,折腾何其乃尔?

这就是偏离社会正面价值的典型案例。它不是学术不端,但它社会价值存疑,经不起“为谁服务”的根本追问。学术界如果不去做这种“价值审查”,那么类似的研究就会源源不断地产生,挂着“学术”之名,行着“无益甚至有害”之实。

那篇文章要求外界“慎用”监督,也应该要求学界反躬自省。这不是维护学术生态,这是在为学术不端和灰色研究提供保护伞。学术领域应当成为职业操守的典范,而不是例外。学术研究,必须首先考虑社会价值,必须经得起社会各界从各个角度进行的价值拷问。这不是干涉学术自由,而是学术自由的前提。  

       五、学术封闭阻碍进步

那篇文章强调“学术讨论有门槛”,但我们还必须追问:当这个“门槛”变成一堵拒绝外部审视的墙时,学术还能进步吗?

法学领域的一个持续争议可以说明问题。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,女性“醉酒”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,其性同意能力如何认定,已成为一个撕裂社会舆论、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。一方观点认为,“醉酒不是同意”,只要女性醉酒,就应推定其无同意能力,男方构成强奸;另一方则认为,醉酒状态下仍可能有表达意愿的能力,司法不能“一刀切”。

法学界为此投入了大量智力资源,构建出“不知、不能、不敢反抗”的“三不”标准。然而,这套理论在实践中早已陷入困境:被害人要证明自己“不敢反抗”,需要提供什么证据?恐惧到什么程度才算“不敢”?这种对被害人表现的过度纠缠,本身就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。

更关键的是,这种“技术性折腾”偏离了犯罪认定的根本逻辑。

一个简单的追问就能让问题清晰起来:喝酒是谁先提出来的?是谁要求服务员拿酒来,或自己把酒拿出来?这个问题的答案,直接决定了“引诱环境”是由谁主动创设的。那个主动提供酒的人,就是在主动预设一个会削弱判断力的环境,并因此对后续发生的一切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。

用这个框架来审视法学界的“三不”标准,问题就清楚了:犯罪的本质是“引诱”——无论是用酒精、用职权、用金钱,还是用虚幻的承诺。法律应当追问的,不是“被害人当时有多醉、有没有反抗”,而是“行为人是否在利用一个不公平的引诱环境”。

那句古语说得好:“酒不醉人人自醉。”

从犯罪动机来看,“自醉”不是酒精把人迷晕以后让他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,而是行为人自己主动把自己推入一个迷失法律风险的险境——他被自己的欲望、利益或权力冲昏了头脑,主动选择去利用那个引诱环境。犯罪的根源,从来不是酒,而是那个利用酒、利用职权、利用一切引诱去“醉人”的人。酒精只是一个工具,真正的罪责在于那个“自醉”的犯罪动机。

如果这个逻辑成立,那么醉酒型强奸的认定标准就不再是一个无法解开的死结:谁提供了酒? 这个客观事实——可以被餐厅账单、微信记录、证人证言证明——就成为了责任认定的起点。提供酒的人,就是在主动引入风险源。如果这个人同时也是性行为的发起者,那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:提供风险源 + 利用风险源实施行为 = 完整的罪责。

这个框架的公平性在于:它不预设“男方永远是加害者、女方永远是受害者”。如果男方提供酒,就是他创设了引诱环境;如果女方自己拿酒出来喝,那就是她自己创设了环境,应当承担“风险自负”的责任。法律不能一方面承认她是“成年人”,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,另一方面又把她当作“无判断力的孩子”来特殊保护。

实际上,这一切困惑来源于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(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)。这个定义对于强奸罪的定义不符合犯罪心理学,由此产生很多司法实践缺陷:缺陷一:犯罪对象仅限于“妇女”,男性或同性的性权利被完全排除;缺陷二:强奸罪的手段限定于“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”,而不是剥夺性自主权这个强奸罪关键特征。强奸罪实施手段实际上包含硬或软的,甚至于隐性的。醉酒强奸罪就是属于隐性手段犯罪。

还有一句老话:当局者迷,旁观者清。

学术共同体不应当把公众当作“旁观者”拒之门外。恰恰相反,正是因为他们“清”,直至犯罪本质的客观性,才能看到“当局者”沉迷于概念游戏时忽略的现实问题。公众用最朴素的正义感,指出了法学界对醉酒强奸罪精心构建的“三不”标准的致命缺陷:过度纠缠被害人的心理表现,却忽略了施害行为人的动机及其主导行为。

即使是“醉酒不是同意”观点,还是没有跳出只要求被害人自证清白,违背犯罪心理学--把犯罪主体实施剥夺性自主权的心理及其行为特征搁置起来。

学术共同体应当开门纳谏,让学术讨论不再是“小院高墙”内的智力游戏,而是推动制度进步、服务社会大众的公共事业。公众参与不是“干涉”,而是学术保持活力的外部机制——因为最终为学术滞后买单的,不是学术精英的子女,而是每一个具体的人。 

结语:自由与责任不可分割

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,是一体两面。自由探索的权利,建立在“服务人民、服务社会”的责任之上。那篇文章提醒舆论“慎用”权力,是善意的;但它忘记了,学术界同样应当“慎用”学术自由,将其用于真正有价值的、经得起拷问的方向。

重温延安文艺座谈会的讲话精神,不是复古,而是纠偏。它告诉我们:学术工作不能回避“为什么人”这个根本问题。舆论监督不是学术的敌人,当学术自身偏离方向时,舆论是最后一道防线。而学者,应当是这道防线前的哨兵,而不是试图拆除这道防线的人。

学术的目的是什么?是为人民服务,是为社会进步,是为提高生产力。任何偏离这个目的的“学术自由”,都不值得保护。任何畏惧这种拷问的“学术研究”,都不值得尊重。

理论永远是灰色的,生命之树常青。

所有的学术理论,最终都要接受“生命之树”的检验。当一个理论不能保护受害人的权益,当一个概念不能回应公众的常识,当一场讨论不能推动制度的进步,那它就是灰色的、苍白的、无力的。 

学术自由被过度保护,结果是自我封闭,不但不能促进社会进步,还可能带来危害。

这,才是我们对“学术自由”应有的理解;也唯有如此,学术才能真正赢得它渴望的——来自社会的、有尊严的尊重。